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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监护权的撤销、变更与恢复

2023-03-28 19:08:44 698 欧阳光

【案情简述】

甲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张某乙系二人婚生女儿(未成年)。张某甲曾多次强行与张某乙发生性关系而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处于监狱服刑期间。李某作为申请人,以张某甲作为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甲的监护人资格。

分析监护权之撤销,既要对监护人的确定进行基础了解,又要明白监护权撤销的后果及恢复的条件。

一、监护人的确定和变更?

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监护人的共性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同意或者追认(《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们从年龄是否达到18周岁来区分自然人是否成年,再依此确认监护人:

首先,不满18周岁的人属未成年人。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的监护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而天然享有的,不需要他人指定或者确定的。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下列人员(该人员本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员(需具有监护能力)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商来免除或者减轻监护责任人。比如: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时,不得与他人签订协议,将监护权转移给他人而免除或者减少自身的监护责任。再或者,父母离婚的,也不免除抚养义务,而只能就抚养费的承担予以协商。只有父母死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情形出现,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之相关规定,确定新的监护人,如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村委、居委或民政部门指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等等。除遗嘱指定外,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监护权的撤销?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首先,谁有资格申请?

     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和相关组织均由资格提出申请,如此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而避免出现被监护人权益受损而无人过问的情况出现。需要注意,本条并未规定申请撤销的人员资格顺序,即只要出现了可申请撤销的情形,有资格的主体就可以申请撤销。

其次,需要达到哪种条件?

本条规定了三类情形,其中第三类情形属于“兜底条款”。三类情形均要求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成长或者生存。

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列举了七种情形:

  •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被监护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 胁迫、诱骗、利用被监护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被监护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需要注意,法院撤销监护人的同时,需指定新的监护人。在指

定新的监护人之前,可以安排临时的监护措施。

     本文所涉案例,即属于第一条所列“性侵害”。作为监护人的张某甲性侵亲生女儿,严重违反伦理道德,触犯刑法规定。对被监护人张某乙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某甲的监护人资格,张某乙作为李某的母亲,是张某乙的法定监护人,法院没有另外指定监护人。

最后,撤销监护权不代表被撤销人员不再承担抚养、赡养等义务。

监护与抚养等并非同一概念,撤销了监护人资格后,被撤销人员不再对被监护人的教育、监督、管教承担监护职责。但其依然应当承担基于父母、子女、配偶等关系而确定的法定抚养、赡养、扶养等义务。如果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或者相关单位被撤销监护权,则因上述义务基于身份关系产生,而无需承担。

三、监护权的恢复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本条系关于监护权的恢复的规定,要求主体只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其他被撤销监护权资格的主体,不享有申请权利。本文所涉案例中,张某甲对张某乙性侵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其监护权资格不得恢复。此类限制监护权恢复,也体现在上述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第40条,即(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条中关于恢复监护权的中“确有悔改”的认定必然十分严格,主要是为了避免被监护人的权益再次受到侵害。一般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悔过书、亲属的相关证明、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学校、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的证明材料,形成相应的调查评估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也规定了申请的期限,即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

监护人资格的申请,要求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给被撤销人员以改过自新机会的前提,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硬性条件外,根本原则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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